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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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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3月31日    [关闭]
                                                 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吴劳社[20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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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意见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的发展运行普遍面临多年少有的困难和压力,尤其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更大挑战。对此,省、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都提出了面向基层、服务经济的工作要求,吴江市委、市政府近期出台了《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吴发[2008]4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意见。
    一、建立普遍走访与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双维护、两服务”(即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方针理念,建立面向基层企业的普遍走访和困难企业的重点联系制度,坚持普遍走访和重点联系相结合,组织专门力量迅速行动起来,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普遍走访和调研,全面掌握企业发展运行、用工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整等方面的实际状况。要在普遍走访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一批需要重点帮扶的困难企业,明确专人加强重点联系,重在听取这些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其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需求,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服务措施,帮助企业解难题、渡难关。
    二、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积极研究和贯彻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部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精神,对我市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适当调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上限由现行的100万提高到200万;落实“以奖代息”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帮助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度过资金难关。
    三、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降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工成本。对商贸、服务型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按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补贴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对各类用人单位(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给予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50%的补贴,吸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给予企业缴纳部分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单位用工补贴。
    四、充分发挥创业引导性资金的效应,加大对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对经过创业培训后开办企业的创业人员,予以重点扶持。通过创业引导性资金的投入,鼓励各镇、社区积极创办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开办的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租金减免的补贴,对创业人员开展有关申请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的指导和服务。
    五、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实施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暂缓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3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8]198号)文件精神,2009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期间,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下调为0.5%,在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不变;实施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及外来农民工征缴费率分别降低2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现行按照用人单位8%、个人2%下调为用人单位以当年度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缴费基数的6%按月缴纳、个人不缴纳;暂缓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吴政发[2008]200号)。
    六、用好用足“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增强服务企业的能力。经省批准后,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政策,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来源,以此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免费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力度。还要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资金用于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部分,向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工作人员倾斜,加快实行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队伍的专职化,以利于更好地为当地企业发展提供劳动保障服务。
    七、改进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审批,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灵活用工。适当放宽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政策和条件,使企业能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工时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灵活性的需要。要认真分析不同类型的行业、企业适用的工时制度种类,对于符合基本条件、方案切实可行、申报程序合法的,在企业保证维护好劳动者的权益的前提下,适度简化非标准工时审批程序,强化执行监督,使非标准工时审批更趋合理,执行更加到位,以有利于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促进企业发展,有效化解当前企业与职工间有关工时与加班工资的矛盾。
    八、积极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现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政策,尽快培养造就数量更多、质量更高、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要鼓励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健全完善企业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对经企业自主申报、核准列入试点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企业,按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300元/人、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列入开展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30%;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帮助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30%。
    九、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以减少或避免违法成本。要全面推进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协调处理劳资纠纷;把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与企业用工备案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对企业用工的动态监控,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及时提醒企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减少或避免违法用工的成本;指导帮助企业合理制定工时制度,搞好定员定额,合理利用工时,提高工作效率,合法地控制和减少加班工资的用工成本;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服务、指导、协调。要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化建设,积极构筑劳动争议防控和调解、仲裁体系,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双向维权服务;扩大定点联系企业范围,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企业工会等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推进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研究制定实施针对诚信企业、和谐企业的优惠政策;要与法院、总工会建立融审判、仲裁、执法、调解为一体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联动的大协调机制,强化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和协调处理能力建设,及时依法处理化解重大、疑难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十、完善就业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能。要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于企业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服务,享受统一的优惠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用工状况,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流程,进一步优化整合业务环节,精简企业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创业新办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运营、企业投资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服务,以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其正常运营发展。要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经办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搭建便捷的服务平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优化为参保企业服务的措施,开辟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结算和待遇审核结付的快速通道;要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当企业发生成立、关闭、合并、分立、转制、迁移等情况时,积极主动搞好登记、注销、转移、接续等参保服务,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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