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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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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SuzhouWujiang District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
的沟通和交流,推动企业转型,扶持企业发展,优化吴江投资环境。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
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苏州市吴江区江兴西路 607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投资咨询: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法律和法规,协助各项招商活动,介绍国内投资环境,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及代理代办等服务;
(二) 政策培训:举办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培训,协助会员企业争取政府各项奖励资金;
(三) 市场开拓: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商务考察,为企业提供对接投资、商务代理等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 会员联谊:组织外企运动会、青年相亲会及政企交流、参观学习等联谊活动,丰富员工生活,增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交流;
(五) 人才招聘:组织企业赴外招聘、人才对接宣传活动,协助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基地;
(六) 信息调研:举办经济发展、企业战略相关热点研讨活动,调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宏观调控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
(七) 法律援助: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调解企业经济纠纷、劳资关系等案件;
(八) 表彰推荐:配合政府“百强企业”、“慈善企业”、“荣誉市民”等各项先进表彰的推荐和评选工作,代办企业诚信体系及社会责任评估;
(九) 社会公益:成立吴江外企志愿者团队,围绕“尊老爱幼、扶贫帮困、低碳环保、景区导服”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估;
(十)会员特权:会员享有干部子女入学申请,境外人士大陆驾驶证换照申请,公共出行 B 卡申请,《吴江景区准入证》申请及医疗绿色通道等会员特权。
(十一)其他服务:办理会员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 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且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30%。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代表可行使
理事职权。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为协助本团体会长工作,由本团体执行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会长不在职期间,经会长授权,代表履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
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
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
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
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向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
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
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
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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