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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3月31日    [关闭]
                                                    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吴政发〔2008〕19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吴江市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吴江市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外来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吴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吴政发  (2001)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外来农民工,是指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当年度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缴费基数的6%按月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以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征收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应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下统一管理,统筹支付。
    第六条 外来农民工门诊待遇。
    一、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年累计发生500元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将给予30%的补偿;超过500以上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不再补偿。
    二、患门诊特定病种(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类疾病)或特殊项目(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完门诊补偿待遇后可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用完原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且全额负担自负段600元后,全年可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为2000元,2000元以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个人负担20%。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七条 外来农民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一、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二、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三、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四、门诊特殊项目(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作参照住院处理,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
    第八条 外来农民工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殊项目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报销:
    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项目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且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二、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项目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不设封顶线。
    第九条 外来农民工医疗救助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按《关于印发吴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5﹞48号)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外来农民工户口迁入本市或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需告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按本办法缴纳的医保缴费年限可视同为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参照吴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部门对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外来农民工△  医疗  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存档。
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印发
打印:张育英             校对:王红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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