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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关闭]
 

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

升级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21号)及《省政府关于稳中求进努力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的通知》(苏政发〔201357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整合形成。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注重引导、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注重引导。专项资金重点引导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

(二)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三)分配方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免申报、因素法切块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具体项目包括:

(一)开拓国际市场

1.全省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其摊位费、展品运输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省自办展、重点组织展100%、推荐展80%。年度展会目录以省商务厅年度贸易促进计划为准。

2.全省外经贸企业参加商务部主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展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对其摊位费、展品运输费给予全额补助。

3.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外经贸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按摊位费支出的50%予以支持。

4.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外经贸企业及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出口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境外宣传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助;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和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70%,同一企业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5.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4500万美元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继续按《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财规〔201142号)的规定执行。

(二)进出口信用保险

1.一般贸易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省属企业按不超过实缴保费的50%予以补助;对市、县企业按不超过实缴保费的30%予以补助。小微企业(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一般为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继续采用统一投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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