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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关闭]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10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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